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中 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 西 省 人 事 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老字[2007]35号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门组通字[2007]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费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中 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 西 省 人 事 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