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中 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 西 省 人 事 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老字[2008]11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名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经研究,决定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4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 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 西 省 人 事 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