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政策
发布时间:2010-02-10 10:55:00
信息来源: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老干部的政策,对于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制度,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虽然是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我们老干部工作中经常涉及到这些问题,与我们的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本网页简要介绍这方面的政策。
一、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
1978年7月11日,中组部《在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中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暂行办法》中所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1)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2)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3)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4)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5)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6)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7)参加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8)参加1938年在武汉成立的十个抗敌演剧队、四个抗敌宣传队和一个孩子剧团工作的人员中,凡是当时经过党组织决定,派到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共产党员,以及政治上是革命的、始终坚持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非党正式队员,他们参加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9)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0)当过临时工的干部,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11)因组织原因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回到革命队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应根据其离队期间的表现和离队时间的长短,由任免机关确定;个人私自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应以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其工作年限,应从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12)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一)基本政策原则
1982年9月27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指出: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这一规定是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原则,后面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基本规定、补充规定和所有的具体规定都是根据这一政策原则制定的。
(二)基本的政策规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共作出了十三项基本规定,这些规定是:
1、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2、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3、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5、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7、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9、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0、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1、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12、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3、对于某些地区性的问题和其它特殊问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组织部批准执行。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是原则性的和基本的,在各地执行起来遇到了许多具体问题,不好掌握,因而中央又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个文件规定进行了补充,主要反映在中组发[1988]10号文件即《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孟连崖同志讲话的通知》中。现将这些补充的基本政策规定摘要介绍如下:
1、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2、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3、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解放区、根据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仍按“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的规定执行。
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脱离生产、服从组织调动,随军支前、剿匪,或参加我区以上政府组织的筹粮(征粮、借粮)、土改等工作队(组)帮助工作,在该项工作结束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加上述工作队(组)之日算起。在当地解放前夕,为迎接解放参加我党组织和领导的护厂、护矿、护路、护校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成员,应肯定其对革命做了有益工作的这段历史,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建国前开学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的学员,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或者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三、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具体政策规定
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中央先后制定了不少,特别是中组发[1982]11号文件下发后,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又相应作出了不少具体的规定,而且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央制定的基本政策原则和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具体问题也做了规定,这里我们只介绍中央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的军龄计算规定。
1979年12月7日,[79]组通字55号和[79]政干字第508号文件指出:“牺盟会”、“决死队”和其它新军部队,都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我党领导指挥的革命组织、革命武装。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
参加“牺盟会”的,只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时间:(1)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党员,从入党之日算起;(2)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众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二)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3年5月26日,组通字[83]34号文件规定:
1、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社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联盟(民联),是我党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确定。
2、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3、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1937年8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8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1937年8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三)关于确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3年10月26日,组通字[83]49号,文件指出:1、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南人民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2、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3、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1986年3月1日,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7]4号文件对组通字[83]49号文件作了更正,指出:湖南人民革命大学的开学时间是在建国后,其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四)关于确定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4年7月25日,中组发[1984]7号文件指出:
1、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国内未正式参加革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目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3、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马来亚共产党、菲律宾共产党、越南共产党(即印度支那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上述党之日算起。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五)关于确定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4年7月24日,组通字[84]22号文件指出:
1、1934年根据我党提出的《抗日救国六大纲领》在上海建立的“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卫会”),1935年《八一宣言》以后在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建立的妇女界、职业界、文化界“救国会”和上海“国难教育社”,1936年成立的重庆“救国会”和上海、广州、南京、武汉“学生救国联合会”(即秘密学联),抗战前夕及初期在上海、北平建立的“东北救亡总会”和武汉、长沙等地“青年救国团”,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抗日救亡群众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编入组织系统、过组织生活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抗日战争爆发后,在白区以公开合法形式进行抗日工作的,例如“第八集团军战地服务队”,“汉口基督教女青年会战时服务团”,“保卫中国同盟”(解放战争时期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3、抗日战争时期的桂林“文化供应站”、湖南“观察日报”,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期间的“国际新闻社”、上海“时代出版社”、香港“华商报”,解放战争时期的上海“联合日报”、“联合晚报”,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新闻、出版机构。凡建国前参加这些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上述机构之日算起。
4、湖北、云南、贵州“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简称“新联”),湖北、广西“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简称“新青团”),云南“民主工人同盟”(简称“工盟”),广西“爱国民主青年会”,遵义“曙光社”,北京“职业青年联盟”,香港“新民主主义青年同志会”,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在白区建立的由进步青年组成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当地解放前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或从其参加这些组织的学校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
5、上述各类组织、团体的成员,在组织、团体活动期间或停止活动以后,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这些组织、团体之日算起。
(六)关于确定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4年11月17日,组通字[1984]31号文件规定:1、原三十八军指战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凡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2、“七.七”事变爆发后,凡随部队参加了对日作战并经过山西碛口“新作风整训运动”,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7月15日算起;“新作风整训运动”后参加部队的,入伍后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从其参加部队之日算起。3、凡在1936年12月直接接受我党交给的任务,参加我党领导的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6年12月算起。4、在晋东南八路军“军政训练班”受训毕业,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8年2月算起。5、参加由原三十八军地下工委主办的教导队(第一期至第五期)和第四集团军学生队(第一、二期)的学员,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之日算起。6、受我党组织派遣到各地 建立地下据点,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7、抗日战争时期的原杨虎城部九十六军指战员,凡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经原地下党领导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
1985年1月7日中组发[1985]1号文件和1985年11月6日组通字[1985]47号文件,对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问题,分别作出了规定和补充规定,现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这一条中的“坚持革命工作”是指坚持民主党派工作或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营企事业等单位工作。这一条的适用范围是①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八个民主党派,至今仍是其成员的;②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建国后因各种错案或受冲击而失去组织关系,以后又恢复组织关系的;③建国前在国外参加民主党派,回国后承认其党籍,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至于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自行脱离组织关系或未予重新登记的,不能按这一条规定办理。
3、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这里讲的“做出较大贡献的”是指:建国前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协助我党开展对敌斗争、提供情报、营救和掩护革命干部、资助革命事业等方面有显著成效且影响较大者。
(八)关于确定建国前部分(三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3年以来,中组部对部分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见中组部办公厅厅字[84]12号和组通字[85]1号文件),现将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1、凡建国前入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凡建国前正式入“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一期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毕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凡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4、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5、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干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6、“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可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7、华东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1949年4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8、1946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1950年4月1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组通字(1987)4号文件还指出:原东北大学短训班学习结业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同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正规院校毕业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9、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由“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1950年2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1950年9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1950年10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1946年10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该校在1949年8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1、1938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2、1945年9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3、河南省委1949年9月初办的“开封师范农村工作队”,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干部训练班。建国前入该队学习的学员,学习后直接分配干部工作的,或参加土改工作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正式入该队学习时算起。
14、1949年7月9日至8月8日中央组织部举办的“平津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即华北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凡在该学习团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习团时算起;结业后自谋职业或另考学校的,从其以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15、1949年上海解放初,参加上海“南下服务团”的干部,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可从其参加“南下服务团”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7、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8、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9、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0、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训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一、二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2、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及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23、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1949年6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1950年3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4、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8年秋在哈尔滨市创办、1949年2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称“军工专”),1950年8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业专门学校,在1950年4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1950年4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1947年6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一至五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1948年11月迁入沈阳至1949年10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5、1949年3月17日至1949年10月4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开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人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6、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在该校学习的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九)关于确定“中国民主革命同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5年4月16日组通字[85]20号文件指出:“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简称“小民革”)是1941年夏我党在重庆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该组织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1949年9月17日宣告结束。凡参加“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的正式盟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盟时算起。
(十)关于确定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5年7月16日组通字[85]32号文件指出:建国前参军,按1952年7月总政治部《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1953年6月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及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等文件办理了复员或退伍手续,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女同志,如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关于确定山西公学学员和山西革命妇联(红色妇联)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8年4月11日中组部[88]干审字467号文件指出: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山西公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989年1月10日中组部干审字[1989]7号文件指出:凡1935年春至同年11月参加“山西革命妇联”(又名“红色妇联”)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
四、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组通字[1986]8号文件指出:①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②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③要坚持原则。对出具假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教育批评,不能迎合迁就。④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基层的审批工作,要按文件规定,由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党委审批。省以下单位办的干部学校,由省里审批;省以上单位办的干部学校,以及党领导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报中央组织部审批。组通字[1985]35号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①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②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③其它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五、干部退休、退职时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方法
1983年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编写,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一书中,对干部在退休、退职时如何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作了概括,现介绍如下:
凡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年限,按周年累计计算,每满一个周年算一年,确定参加工作年限的规定,除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外,还有以下一些规定:
(一)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干部,每在此地工作满一年,其工作年限按一年半计算;常年在这些地区流动工作的干部,每满一年,其工作年限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二)精简退职的职工,后来重新收回参加工作当干部的,其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由民办转为公办的教师,其工作年限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之日算起。
(四)干部由于某种原因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经过审查定案,未受刑事处分或者免于开除而恢复工作的,其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五)在乡一级的或相当乡一级的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书记、乡长、文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的,他们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这段时间也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六)原是工商业者,后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工作年限自参加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七)因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当干部的,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建国后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在诊所或医院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九)服兵役取得军龄、复员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工作当干部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一)干部因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行业性的特殊情况,应按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
1978年7月11日,中组部《在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中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暂行办法》中所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1)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2)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3)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4)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5)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6)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7)参加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8)参加1938年在武汉成立的十个抗敌演剧队、四个抗敌宣传队和一个孩子剧团工作的人员中,凡是当时经过党组织决定,派到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共产党员,以及政治上是革命的、始终坚持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非党正式队员,他们参加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9)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0)当过临时工的干部,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11)因组织原因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回到革命队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应根据其离队期间的表现和离队时间的长短,由任免机关确定;个人私自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应以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其工作年限,应从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12)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一)基本政策原则
1982年9月27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指出: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这一规定是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原则,后面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基本规定、补充规定和所有的具体规定都是根据这一政策原则制定的。
(二)基本的政策规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共作出了十三项基本规定,这些规定是:
1、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2、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3、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5、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7、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9、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0、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1、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12、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3、对于某些地区性的问题和其它特殊问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组织部批准执行。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是原则性的和基本的,在各地执行起来遇到了许多具体问题,不好掌握,因而中央又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个文件规定进行了补充,主要反映在中组发[1988]10号文件即《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孟连崖同志讲话的通知》中。现将这些补充的基本政策规定摘要介绍如下:
1、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2、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3、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解放区、根据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仍按“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的规定执行。
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脱离生产、服从组织调动,随军支前、剿匪,或参加我区以上政府组织的筹粮(征粮、借粮)、土改等工作队(组)帮助工作,在该项工作结束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加上述工作队(组)之日算起。在当地解放前夕,为迎接解放参加我党组织和领导的护厂、护矿、护路、护校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成员,应肯定其对革命做了有益工作的这段历史,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建国前开学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的学员,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或者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三、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具体政策规定
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中央先后制定了不少,特别是中组发[1982]11号文件下发后,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又相应作出了不少具体的规定,而且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央制定的基本政策原则和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具体问题也做了规定,这里我们只介绍中央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的军龄计算规定。
1979年12月7日,[79]组通字55号和[79]政干字第508号文件指出:“牺盟会”、“决死队”和其它新军部队,都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我党领导指挥的革命组织、革命武装。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
参加“牺盟会”的,只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时间:(1)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党员,从入党之日算起;(2)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众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二)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3年5月26日,组通字[83]34号文件规定:
1、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社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联盟(民联),是我党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确定。
2、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3、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1937年8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8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1937年8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三)关于确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3年10月26日,组通字[83]49号,文件指出:1、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南人民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2、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3、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1986年3月1日,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7]4号文件对组通字[83]49号文件作了更正,指出:湖南人民革命大学的开学时间是在建国后,其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四)关于确定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4年7月25日,中组发[1984]7号文件指出:
1、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国内未正式参加革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目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3、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马来亚共产党、菲律宾共产党、越南共产党(即印度支那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上述党之日算起。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五)关于确定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4年7月24日,组通字[84]22号文件指出:
1、1934年根据我党提出的《抗日救国六大纲领》在上海建立的“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卫会”),1935年《八一宣言》以后在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建立的妇女界、职业界、文化界“救国会”和上海“国难教育社”,1936年成立的重庆“救国会”和上海、广州、南京、武汉“学生救国联合会”(即秘密学联),抗战前夕及初期在上海、北平建立的“东北救亡总会”和武汉、长沙等地“青年救国团”,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抗日救亡群众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编入组织系统、过组织生活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抗日战争爆发后,在白区以公开合法形式进行抗日工作的,例如“第八集团军战地服务队”,“汉口基督教女青年会战时服务团”,“保卫中国同盟”(解放战争时期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3、抗日战争时期的桂林“文化供应站”、湖南“观察日报”,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期间的“国际新闻社”、上海“时代出版社”、香港“华商报”,解放战争时期的上海“联合日报”、“联合晚报”,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新闻、出版机构。凡建国前参加这些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上述机构之日算起。
4、湖北、云南、贵州“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简称“新联”),湖北、广西“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简称“新青团”),云南“民主工人同盟”(简称“工盟”),广西“爱国民主青年会”,遵义“曙光社”,北京“职业青年联盟”,香港“新民主主义青年同志会”,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在白区建立的由进步青年组成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当地解放前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或从其参加这些组织的学校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
5、上述各类组织、团体的成员,在组织、团体活动期间或停止活动以后,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这些组织、团体之日算起。
(六)关于确定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4年11月17日,组通字[1984]31号文件规定:1、原三十八军指战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凡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2、“七.七”事变爆发后,凡随部队参加了对日作战并经过山西碛口“新作风整训运动”,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7月15日算起;“新作风整训运动”后参加部队的,入伍后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从其参加部队之日算起。3、凡在1936年12月直接接受我党交给的任务,参加我党领导的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6年12月算起。4、在晋东南八路军“军政训练班”受训毕业,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8年2月算起。5、参加由原三十八军地下工委主办的教导队(第一期至第五期)和第四集团军学生队(第一、二期)的学员,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之日算起。6、受我党组织派遣到各地 建立地下据点,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7、抗日战争时期的原杨虎城部九十六军指战员,凡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经原地下党领导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
1985年1月7日中组发[1985]1号文件和1985年11月6日组通字[1985]47号文件,对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问题,分别作出了规定和补充规定,现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这一条中的“坚持革命工作”是指坚持民主党派工作或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营企事业等单位工作。这一条的适用范围是①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八个民主党派,至今仍是其成员的;②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建国后因各种错案或受冲击而失去组织关系,以后又恢复组织关系的;③建国前在国外参加民主党派,回国后承认其党籍,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至于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自行脱离组织关系或未予重新登记的,不能按这一条规定办理。
3、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这里讲的“做出较大贡献的”是指:建国前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协助我党开展对敌斗争、提供情报、营救和掩护革命干部、资助革命事业等方面有显著成效且影响较大者。
(八)关于确定建国前部分(三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3年以来,中组部对部分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见中组部办公厅厅字[84]12号和组通字[85]1号文件),现将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1、凡建国前入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凡建国前正式入“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一期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毕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凡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4、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5、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干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6、“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可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7、华东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1949年4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8、1946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1950年4月1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组通字(1987)4号文件还指出:原东北大学短训班学习结业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同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正规院校毕业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9、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由“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1950年2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1950年9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1950年10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1946年10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该校在1949年8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1、1938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2、1945年9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3、河南省委1949年9月初办的“开封师范农村工作队”,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干部训练班。建国前入该队学习的学员,学习后直接分配干部工作的,或参加土改工作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正式入该队学习时算起。
14、1949年7月9日至8月8日中央组织部举办的“平津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即华北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凡在该学习团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习团时算起;结业后自谋职业或另考学校的,从其以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15、1949年上海解放初,参加上海“南下服务团”的干部,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可从其参加“南下服务团”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7、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8、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9、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0、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训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一、二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2、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及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23、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1949年6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1950年3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4、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8年秋在哈尔滨市创办、1949年2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称“军工专”),1950年8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业专门学校,在1950年4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1950年4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1947年6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一至五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1948年11月迁入沈阳至1949年10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5、1949年3月17日至1949年10月4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开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人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6、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在该校学习的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九)关于确定“中国民主革命同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5年4月16日组通字[85]20号文件指出:“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简称“小民革”)是1941年夏我党在重庆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该组织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1949年9月17日宣告结束。凡参加“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的正式盟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盟时算起。
(十)关于确定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5年7月16日组通字[85]32号文件指出:建国前参军,按1952年7月总政治部《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1953年6月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及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等文件办理了复员或退伍手续,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女同志,如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关于确定山西公学学员和山西革命妇联(红色妇联)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1988年4月11日中组部[88]干审字467号文件指出: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山西公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1989年1月10日中组部干审字[1989]7号文件指出:凡1935年春至同年11月参加“山西革命妇联”(又名“红色妇联”)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
四、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组通字[1986]8号文件指出:①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②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③要坚持原则。对出具假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教育批评,不能迎合迁就。④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基层的审批工作,要按文件规定,由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党委审批。省以下单位办的干部学校,由省里审批;省以上单位办的干部学校,以及党领导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报中央组织部审批。组通字[1985]35号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①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②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③其它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五、干部退休、退职时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方法
1983年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编写,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一书中,对干部在退休、退职时如何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作了概括,现介绍如下:
凡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年限,按周年累计计算,每满一个周年算一年,确定参加工作年限的规定,除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外,还有以下一些规定:
(一)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干部,每在此地工作满一年,其工作年限按一年半计算;常年在这些地区流动工作的干部,每满一年,其工作年限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二)精简退职的职工,后来重新收回参加工作当干部的,其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由民办转为公办的教师,其工作年限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之日算起。
(四)干部由于某种原因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经过审查定案,未受刑事处分或者免于开除而恢复工作的,其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五)在乡一级的或相当乡一级的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书记、乡长、文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的,他们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这段时间也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六)原是工商业者,后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工作年限自参加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七)因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当干部的,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建国后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在诊所或医院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九)服兵役取得军龄、复员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工作当干部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一)干部因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行业性的特殊情况,应按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