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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0 09:12:00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机构建设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按床位数、补助标准和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床位数以养老机构建设实际建筑面积、国家规定的新建和改造床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申报床位数超出核定床位的,按核定床位数进行补贴,申报床位数少于核定床位数的,按申报床位数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新建每床位补助5000元;改造每床位补助3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 

  第四条 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贴息利率、贷款期限进行分配。贴息项目包括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购置发展养老服务业设施设备的贷款。贴息资金按年度进行测算分配,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分期向项目单位发放贴息资金。贴息利率按照核拨贴息资金时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贷款利率低于最高贷基准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省级财政按负担50%的办法下达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根据省级贴息资金额及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可补助另外50%的市级贴息金额。 

  第五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照项目投资额和财政负担比例进行分配。补助范围为国家投资的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中心、光荣院等养老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床均建设投资的80%进行补助,省级配套资金每年安排 2500 万元,剩余资金由各市(县)负担。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各设区的市民政、财政部门于每年的5月、10月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本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市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的投资额、申请类别、建设和运营时间、床位数、平均每床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建设补助汇总表》、《民办养老服务建设补助申请表》等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二)本市申请贴息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基本建设和贷款情况、《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以及相关等级证书、贷款合同、利息缴纳凭证复印件等。 

  (三)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总体投入情况、建设、施工进度情况、运营情况、补助经费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各设区的市上报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补助政策的养老机构建设进行补贴。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民政厅将对各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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